美國與其他民主國家在提名過程上最為明顯的對比,是美國採用「直接初選制」。所謂「直接初選制」是指在政府的監督下,由選民直接挑選候選人,而不是由黨團和代表大會間接挑選候選人的提名程序.實行於1903年,由威斯康辛州率先採行,是美國獨有的制度。各州的初選制方式不盡相同,一茲分別敘述如下:
(一)封閉性初選:有二十四個州實施此制度,只有事先登記為某特定政黨黨員的人方可參加初選的投票。於是,登記為沒有任何政黨屬性的獨立選民不能參加任何政黨的初選。
(二)交叉性初選:有十四個州實施此制度與封閉性初選大同小異,不同的是包括獨立選民在內的所有選民,只要公開宣稱他們已選擇某政黨,便可以參加該政黨的初選投票。
(三)開放性初選:有九個州實施此制度,無需做任何政黨的登記或宣告,選民在初選日用不著公開宣稱他們已選擇某政黨,就可以參加其中一個政黨(但並不是兩個政黨)的初選投票。
(四)綜合性初選:有兩個州實施此制度。無需做任何政黨登記或宣告,儘管選民被限定只能在一個政黨各項公職人員初選中投票,選民可在初選日參加兩大政黨的初選投票。
(五)無黨性的初選:在州層級公職選舉只有路易斯安那州採用,但在地方層級公職選舉已有很多州實施此制度。無需做任何政黨登記或宣告,每一項公職的所有候選人都列在相同的選票上。每個選民僅就一個公職選舉投票給一個候選人,得票過半數的候選人將贏得這個公職的初選。如果沒有任何候選人贏得過半數選票,則隨後就得票前二名的候選人進行選舉(或稱決選),在第二回合選舉獲得過半數的人就贏得該項公職選舉的初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