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據藥事法第75條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則於107年3月31日發函說明藥品之標示格式原則,以利消費者辨識及判斷藥品之製造日期、保存期限,請說明前述規定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