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五、義大利籍之甲男與我國籍之乙女於民國 73 年 7 月 7 日在台北市結婚,婚禮當時場
面熱鬧,喜氣洋洋。婚後兩人定居台中,然甲男逐漸不耐婚姻生活,經常對乙拳腳
相向,乙傷心之餘,乃訴請法院離婚。民國 78 年 8 月 6 日甲乙兩人經法院判決離
婚確定,惟甲男未將該確定判決送請義大利法院確認。同年 9 月 1 日甲復與我國籍
丙女在台中市結婚,婚後歷史重演,兩人終至分居,先後遷居台北市。其後丙請求
甲履行扶養義務,為甲所拒。甲並且主張,彼與丙之「婚姻」係重婚而無效。請問
法院應如何處理?又若分居期間甲歸化我國,取得我國國籍,則處理結果是否會有
不同?(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