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鑑於天然災害危險具有累積釀成巨災之性質,其所造成之損失金額相當龐大,衡諸我國現有產險公司的規模尚不足以完全承擔,而近年來國際再保險公司對於巨災危險之再保能量亦大幅緊縮,以致我國保險業承保巨災之能力相當有限,因此有必要發展巨災債券以分散風險。巨災債券之發行係嘗試將巨災危險藉由資本市場分散,在資本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關於自然災害的債券,如果災害發生,風險將由投資者承擔;反之,投資者可以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巨災債券結合了保險與資本兩大市場,為當前相當新興的風險移轉工具,國際上常見其衍生性商品,如巨災選擇權、巨災權益賣權、巨災交換等。
(二) 由於九○年代迄今,全球各地巨災頻傳,頻率比往年增加,新造成之損失金額也有提高的現象,加上受到美國九一一事件之影響,全球保險業所面臨巨災危險的隱藏損失,已超過保險業可承受的能量,保險業及再保險業多採提高保險費及限縮承保額度之方式來因應,巨災債券之發行為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於傳統再保險之外尋求另一風險轉嫁方法,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承擔機制更加穩健。有關巨災債券之運作如后:
巨災債券是保險證券化商品之一,發行者透過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其投資者主要為投資顧問公司、基金、銀行、壽險公司、產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人,投資人投資於巨災債券之資本皆由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指定銀行設專戶信託保管,當發生巨災達巨災債券啟動支付賠款條件時,亦由SPV指示信託銀行給付,因此不會發生賠款無法償付的問題。
巨災債券之發行除可提供新的風險移轉管道,更可帶來策略性的議價優勢,增加購買傳統再保險時的價格談判籌碼,抑制高漲的再保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