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所需提列之準備金。
2.保險法 11 條: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含:責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未到期保費準備金以及特別準備金。
3.責任準備金:確保保險人履行契約到期時的清償能力。
4.賠款準備金:確保保險人不因為盈餘分配,而失卻了保險金額賠償的能力。
5.未到期保費準備金:對於一年期的契約,已經到期部分的保險費稱為滿期保費,是保險公司真正實現的營業收入,其餘未到期的部份必須提存作為負債,以支付未來可能的理賠。
6.特別準備金:為了因應重大事故或者理賠,而特別提撥的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