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業資金的來源,除了自有資金外,多數取之於社會儲蓄的財富,其累積的資金已建立為金融市場上的有力投資團體,其投資方向將影響國家財經面之實質結構,因此保險財務經營的方法自然應該受到適度規範與管理,其目的不僅可以確保保險人之經營成敗,更可以引導保險業之投資發揮公共性特質,而將投資方向用於具有社會貢獻或最大經濟效益的各種事業。
2.嚴守穩健原則
* 穩健原則(Conservatism principle)又稱為保守主義,係指資產評價上應採取嚴格之態度而認列資產價值。當評價方法或金額可選擇時,應選擇對於資產評價較為不利之方法或金額。換言之,基於穩健原則之評價,對於資產不可高估;對於負債不可低估。
* 實務運用上係採取「修正清算價值觀念」(Modified liquidation value concept),而將低流動性、低安全性或價值未知或價值可疑或價值不確定之資產列為「不認許資產」(Non-admitted assets),並由資產總額中扣除,以呈現保守穩健的資產結構。
3.限制項目,我國保險法第一四六條規定,保險業資金之運用,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除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下列各項為限:
1. 有價證券。
2. 不動產。
3. 放款。
4. 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5. 國外投資。
6.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7. 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8.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