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提供的資訊充分地足供案主權衡將進行的處遇之利弊或風險。
(二)對於將進行的處遇之可預見的利弊或風險,案主確實已被告知。
(三)案主確實具備接受訊息(被告知)的能力。
(四)案主的同意係在自願且無任何強迫影響的前提下所做的。
(五)案主有被告知其有權拒絕或撤回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