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該機關於籌畫擬編概算前,將可供制訂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1.中央主計機關: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趨勢,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會計統計資訊
2.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執行成果及未來展望
3.審計機關: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有關資料,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4.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下年度財政措施,最大可能收入額度,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5.其他有關機關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會記法28條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劃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 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增進公務上暨財務上效能之建議、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趨勢。
中央經濟建設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劃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財務上增進效能暨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提供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暨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下年度財政措施、最大可能收入額度
其他有關機關應提供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資料
會記法28條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劃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 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增進公務上暨財務上效能之建議、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趨勢。
中央經濟建設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劃之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財務上增進效能暨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提供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暨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下年度財政措施、最大可能收入額度
其他有關機關應提供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