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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8315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中華民國國籍 A 男在越南經商,於當地認識已婚越南籍 B 女。兩人交往 一段時間後 B 女懷有 A 男之子,B 女生產後立即與其夫 C 在越南辦理離婚,並與 A 男結婚攜子返臺定居。一年後,A 男發現其並非小孩法律 上的父親。由於依據越南之家庭婚姻法第七章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婚姻期間育有之子女或妻子在婚姻期間孕有之子女即為夫妻之共同子女; 於登記結婚前育有之子女並獲父母承認也為夫妻之共同子女。同條第 2 項規定:倘夫、妻不承認子女,則須出具證據並經法院判決。所以孩子在法律上之父親是 C。A 男與 B 女如欲登記 A 男為孩子法律上之父親, 應如何以及適用那一國法律辦理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