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乙公司為一在臺灣之總公司,其分公司丙設在美國,99 年度有營利所得額 800 萬 元,已繳納 240萬元之所得稅(假定美國所得稅稅率為 30%)。乙公司在臺灣之營 業收入為1 億元,其課稅所得額為 400 萬元(所得稅稅率為 17%)。試問:(一)乙公 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申報多少所得額?(5分);(二)乙公司應繳納之所 得稅額為多少元?(5 分)(請列示計算過程,否則不予計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800+400=1200萬
(二)應納所得稅=12,000,000*0.17=$2,040,000
應自行繳納稅款=$2,040,000-1360,000=$680,000#
詳解
(1)全部應納稅額:(國外800萬+國內400萬)*17%=204萬元。
(2)國內應納稅額:國內400萬*17%=68萬元。
(3)國外應納稅額:204萬-68萬=136萬元。
(4)min(136萬,240萬)=136萬元。
(5應繳納稅額:68萬+136萬=204萬元。
故:(一)乙公司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千2百萬元。 (二)乙公司應繳納所得稅為204萬元。
詳解
(一)所得稅:8,000,000+4,000,000=12,000,000
(二)全部應納所得額:12,000,000×17%=2,040,000
境內所得:4,000,000×17%=680,000
扣抵上限:2,040,000-680,000=1,360,000
應納所得稅額:2,040,000-1,360,000=6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