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何謂「原地價」?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於第三 人時,其原地價如何認定?又區段徵收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領回抵價地第一次移轉時,其原地價如何認定?又就漲價歸公之精神而言,上述 之意義何在?請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