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
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消防行政、消防技術:消防法規#43900
> 申論題
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消防行政、消防技術:消防法規#43900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消防行政、消防技術:消防法規#43900
科目:
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何謂「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並說明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該如何處罰?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Fireman
詳解
提供者:birdbird740117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4條 1.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金最高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