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四、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
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五、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防止日光之直射。
六、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
灌氣容器並應採取防止因容器之翻倒、掉落引起衝擊或損傷附屬之閥
等措施。
七、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周圍二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但儲
存場所牆壁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
防護牆者,不在此限。
九、避雷設備應符合 CNS 一二八七二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
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人員不得攜帶可產生火源之機具或設備進入。
十一、設有專人管理。
十二、供二家以上販賣場所使用者,應製作平面配置圖,註明場所之面積
、數量、編號及商號名稱等資料,並懸掛於明顯處所。
十三、場所專用,且不得儲放逾期容器。
1.應設置適當警戒標示及防爆照明設備
2.應裝設氣體洩漏自動報警設備
3.應採用避免氣體滯留之通風設備
4.屋頂應使用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且屋簷應距離地面2.5公尺以上
5.溫度應保持攝氏40度以下,容器應避免日光直射
6.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該別存放,並採直立放置,且嚴禁堆疊放置,灌氣容器應採用固定裝置避免傾倒
7通道面積應占總處存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8.周圍2公尺範圍內嚴禁煙火
9.避雷設施應符合CNS12872之規範
10人員不得攜帶任何能產生火源火花之設備機具進入
11設專人管理
12供兩家以上販賣場所使用時,應製作平面配置圖,標示儲存面積 數量 商號及編號 並懸掛於明顯處
13場所專用 不得存放逾期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