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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建築工程:建築環境控制#63457
科目:建築環境控制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建築技術規則在建築設備編之火警受信總機有何規定?(15 分)又火警受信總機 之裝置位置有何規定?(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wem8582

第七十五條 (火警受信總機)火警受信總機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火警表示裝置,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   二、火警發生時,應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   三、應具有試驗火警表示動作之裝置。   四、應為交直流電源兩用型,火警分區不超過十區之總機,其直流電源得採用適當容量之乾電池,超過十區者,應採用附裝自動充電裝置之蓄電池。   五、應裝有全自動電源切換裝置,交流電源停電時,可自動切換至直流電源。   六、火警分區超過十區之總機,應附有線路斷線試驗裝置。   七、總機開關,應能承受最大負荷電流之二倍,且使用一萬次以上而無任何異狀者,總機所用電鍵如非在定位時,應以亮燈方式表示。   八、火警表示裝置之燈泡,每分區至少應有二個並聯,以免因燈泡損壞而影響火警。   九、繼電器應為雙接點式並附有防塵外殼,在正常負荷下,使用三十萬次後,不得有任何異狀。 第七十六條 (火警受信總機位置)火警受信總機之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置於值日室或警衛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   二、應裝在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應垂直裝置,避免傾斜,其外殼並須接地。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至一‧八公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