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之定義
(一)社會救助法之立法意旨在於協助人民滿足其最低生活水準之保障,其救助措施包括如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協助之對象有如低收、中低收入戶,甚至及於全體國民。
(二) 依其規定,低收入戶意旨家庭總收入分配給全家如口之收入總額小於每人每月最低收活費,且家庭財產少於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金額。
二、低收入戶之社會救助屬於「選擇式福利」
(一)選擇式福利意旨需經過資產調查協助對象是否處於需要救助之地位
(二)相較於普及式福利,需要耗費的行政成本較高,且亦可能讓受救助對象遭到標籤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