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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三等_情報組(選試英文):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127647
科目: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據我國「特種勤務條例」規定,何謂特種勤務、特勤人員、特勤編組人員?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為何?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請說明其相關法制規範。(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特種勤務條例
第3條(用詞定義)
﹝1﹞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種勤務:指為維持本條例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為目的,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之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
  二、特勤人員:指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總統府侍衛室、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一警官大隊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警衛大隊等特種勤務專責單位所屬,負責策劃及執行特種勤務相關工作之人員。
  三、特勤編組人員:指前款以外,於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屬,依本條例於特種勤務生效時,納入特種勤務任務編組執行特種勤務相關工作之人員。
第5條(安全維護之對象
﹝1﹞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2﹞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
﹝3﹞前項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全維護:
  一、服役期間。
  二、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
  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之地區。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國家安全局局長核定保護之。
﹝4﹞第一項第三款對象安全維護期間,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中選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止。各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需求提供人員,編組協助安全維護工作。
第12條(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區之規範)
﹝1﹞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住居所、辦公處所、乘坐之交通工具、行徑路線及蒞臨場所等特種勤務地區,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2﹞前項安全維護區查驗及管制時間、距離範圍、項目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3﹞總統、副總統官邸及總統府周邊,為防範、制止或排除危害,主管機關得將特勤安全規範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列建築審查項目,另為安全維護必要得徵用場地、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