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六十五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藥物法第六十八條藥物廣告不得已下列為之:
1.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導。
2. 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3.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4.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藥事法第六十九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導。
藥事法第七十條:採訪或宣導,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