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據 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23 條第 1 款規定,航行中之動力船舶 應顯示:桅燈一盞於船舶前部,以及第二盞桅燈於前桅燈後方較高處; 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之船舶,得不顯示此燈,但亦可顯示之。試論此條款 在現代船舶日趨大型化的情況下,在適用上是否會造成航行安全上的困 擾?應如何改善?(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