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七條第三款
(三)工程延期:
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 日者,以1 日計。
(1)發生第17 條第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停工原因
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3.第1 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