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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_警察行政: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80324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之規定,有違法情事之集會遊行者,該管主管機關 得制止或命令解散,並得強制為之。試說明警方如何強制為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10年已上岸。

一,依題示,主管機關之制止或解散命令為行為或不行為之執行名義,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之規定,說明如下:

      按行政執行法第27條明文規定: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者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係指主管機關對人民所作之解散命令為,對人發生法律上的效果,若不限期間改善以維護第三人公共利益之權益者,行政機關可依據此執行名義對人民強制侵害人身自由。

二,惟,若人民不服可否提起訴願以茲救濟?

     按訴願法第1條明文規定: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係指人民認為程序違法或有疑慮時,可向原行政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三,綜上所述,訴願乃人民對行政機關之溝通管道,其目的為讓行政機關有自我審查之機會,不得隨意侵害人民權益,以符合憲法第16之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