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修正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外國法人經中華民國認許成立者,以 其住所地法為其本國法。」對照修正後之第 13 條則規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 之法律為其本國法。」試述上該修正後與修正前有何差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