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傳統林業主管機關業務範圍僅及於林業用地之森林保護,對於都會及鄉 村地區非林業用地之樹木保護並無權責。104 年森林法修正後,增列第 5 章之 1,將森林以外之樹木保護業務納入森林法主管機關權責。請說明 若土地開發利用範圍內,有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林業主管機關及土地 開發利用者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