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保證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債權人得就其債權於裁定時之現存額行使權利,消債條例第30條第2巷定有明文。
2.依題所示,乙就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向法院聲請更生,A銀行得將對甲之消費性放款債權額150萬元申報,而得與其他普通債權平等受償。
(二)惟乙是否應踐行前置協商程序?
1.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前置協商之債務限於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之債務,因該等債權之法律關係單純、明確,利用協商程序解決,節省當事人勞費、減輕法院負擔。復保證契約具從屬性,如主債務為第151條第1巷所規定之債務,則保證債務之債務清理程序亦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