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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74256
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債務人甲向 A 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並邀乙為普通保證人, 擔保該債務之清償。嗣乙積欠丙 20 萬元貨款債務未清償,如乙就該債 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向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是否仍 須依該條例第 151 條第 1 項規定,踐行前置協商程序?(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Baganono masamasa

(一)1.保證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債權人得就其債權於裁定時之現存額行使權利,消債條例第30條第2巷定有明文。

2.依題所示,乙就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向法院聲請更生,A銀行得將對甲之消費性放款債權額150萬元申報,而得與其他普通債權平等受償。


(二)惟乙是否應踐行前置協商程序?

1.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前置協商之債務限於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之債務,因該等債權之法律關係單純、明確,利用協商程序解決,節省當事人勞費、減輕法院負擔。復保證契約具從屬性,如主債務為第151條第1巷所規定之債務,則保證債務之債務清理程序亦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