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社自由屬憲法保障人民應有權利之一環,不究人民是否屬公務員之身分,皆應受憲法十四條集會結社自由之保護。而罷工權與人民之工作權相關,為憲法第十五條所規範之內容,工作權規定人民有要求國家提供適當工作之機會、有自由選擇工作之權,而究其憲法保障之範圍僅能要求國家盡量改善工作環境、盡量使人民有工作機會,而罷工權雖非國家賦予人民之權利,其目的為人民爭取更良好之工作環境而言,應屬人民表意自由之一環,雖非法律所保障之權利,惟於適當程度內,也不失其意義。罷工與否公務員有選擇之餘地,惟仍應受公務員法之限制,會受公務員法之評價。故公務員若想向國家爭取其權利,應先依一般程序做申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