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稱「俸給總額」係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1.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依官職等又分級次,如薦任六職等得敘至本奉五級,委任一職等得敘至七級。
2.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依官職等又分級次,如薦任六職等得敘至年功俸六級,委任五職等得敘至十級。
3.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又分為:
(1)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2)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3)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二)所稱職務,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規定,係指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是以具同職等任用資格且擔任同職務者,依前述加給及職務之定義,原則上其職務、技術或專業加給相同,其本俸、年功俸及地域加給差異,分述如下:
1.本俸及年功俸: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規定,年終考績達一定標準得晉敘本俸及年功俸,故於同職等內有不同俸級之本俸及年功俸,如同為薦任六職等科員甲乙兩人,甲係薦六本三,乙為薦六年功一,其差別在於乙所歷年資較甲為多,逐年晉俸之結果。
2.地域加給:按行政院所訂之「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係依山僻地區或離島地區分級支給,故同職務者因工作地點不同而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