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對於審計案件之審核通知後,所進行之聲復與聲請覆議相關程 序為何?(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審計法§23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審計法§24
I.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 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I
I.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審計法§25
I.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 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II.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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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若審核各機關會計報告及相關資訊檔案,不合規定後是否要遵循修正、剔除、繳還、賠償。若不接受則在收到審核通知之30天內聲請聲復,由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則審計機關則逕行決定。
若審計機關對於覆核所為之決定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30天起申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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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天內申請聲復,遇特殊狀況得申請展期一次
若不服,申請覆議,一次為限,得展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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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起聲復,並由審計機關決定之,如逾期者則由審計機關逕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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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對於審計案件之審核通知後,若對其不接受,可於接到審核通知後30日內提出聲復,審計機關應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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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接獲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自接獲之日起30日內申請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逾期由審計機關逕行決定
各機關對審計機關前項所為決定不服時,於接獲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申請覆議,逾期不予覆議
覆議以一次為限,若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得聲敘事實,請求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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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計法第23條規定:「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審計法第24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審計法第25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請,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