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23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審計法§24
I.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 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I
I.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審計法§25
I.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 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II.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四、審計法第23條規定:「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審計法第24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審計法第25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請,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