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營鐵路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 二、附屬業務: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業務。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三、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依據鐵路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附屬事業。 (二)地方營、民營及專業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一)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1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2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3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4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5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二)地方營、民營鐵路之經營附屬業務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
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