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期自覺痛苦:
指個體長期主觀認知到煩躁、焦慮、沉悶、悲傷或失眠、偏頭痛等現象,嚴重影響生活、職能或社交活動正常運作;惟前述現象不以心理障礙誘發為限,尚有生理機能失調使然,另外若依Freud防衛機制觀之,個體為避免意識層面受影響而將問題障礙或痛苦經驗潛抑,反而減少負面困擾,例如:否認或合理化作用。
(二)統計上之少數:
指經大規模標準化施測後建立之平均值,落於正負距離平均值三個標準差者,即係和多數一般不同之少數,具異於常人特質或表現,惟測驗成績中"異常"和"正常"二者間屬連續向度,非精準數字能畫分正常與否,再者異於常人可謂少數族群,與病態或非正常不能等同視之。
(三)社會規範違反:
指個體不為社會大眾期待下特定行為(救助行為),甚至有背離道德價值與社會規範之違失行為,例如:偷盜擄虐、放火或攻擊傷害等等,惟各國風土民情迥異,社會規範自屬不同,如:近來我國通姦罪除罪化,但尚未修法前通姦行為在他國卻有不同規定;故需衡酌各國國情差異以致在建立全面性、廣泛性適用標準上,顯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