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偷A車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既遂罪: 1.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 2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拿螺絲起子竊取A車並開回自家工廠,已破壞所有人乙對A車的 特有支配,並重新建立管理之行為. 該當客觀構成要件 (2)主觀上,甲對於上述事實具有知與欲,符合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 3.小結: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甲乘機向乙表示除非交付20萬給甲,否則就要把A車解體,甲成立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1.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2.構成要件該當:恐嚇取財三要件 (1)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本題中,甲乘機向乙表示必須支付20萬,得不法利益,具有不法意圖. (2)須有恐嚇行為:本題中,甲向乙表示要是不支付20萬就要把A車解體,乃屬恐嚇行為. (3)使人將本人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本題中,乙透過友人丙支付甲20萬. 3,小結: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成立竊盜罪和恐嚇取財罪,兩罪犯意各別,數罪併罰
一、甲偷車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一)構成要件 1.客觀上,甲持螺絲起子竊取A車成功,已破壞他人持有,然甲持螺絲起子係屬本罪攜帶凶器犯之加重事由?學說與 實務見解不同,分述如下: (1)實務認為:只要攜帶物品具有客觀傷害性,即成立攜帶凶器加重事由 (2)學說認為:採折衷立場,須視攜帶物品的一般用途,故甲不成立攜帶凶器加重事由 2.本人採納學說見解。主觀上,甲具有故意與不法為自己所有之意圖 (二)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成立本最 二、甲恐嚇乙行為成立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一)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恐嚇A並使之交付20萬元;主觀上,甲具有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二)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結論 甲分別成立第320條普通竊盜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犯意各別,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