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交通部核准之文書(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之應被文書)
依鐵路法第28條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具備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1申請書
2建築理由計畫書
3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4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5損益估計表
6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
(二)延伸、興建核准
依鐵路法第3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依鐵路法第16條
(三)土地徵收
依鐵路法第7條
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規徵收之
(四)發給執照
依鐵路法第29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文書,
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
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1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2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
3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4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
5管理組織系統;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經理
人名冊。
(五)施工
依鐵路法第32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
1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2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3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
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六)民營鐵路董事會與交通部之政策目標不同所產生之爭議
台灣高鐵經營仍需有合理利潤才能持續經營,倘若客源不足造成虧損,應由誰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