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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戶籍法規概要#50581
科目:戶籍法規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有關國籍法對於申請撤銷喪失國籍與申請回復國籍之規定為何?又歸化人及隨同歸 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得否再申請回復國籍?其理由何在?(2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Hannah Tsun
國籍法 第 14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第 15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詳解 提供者:Claire Pei-Yi Kuo
喪失國籍-國籍法第11條,回復國籍-國籍法第15條。歸化者及隨同子女不得申請回復國籍,同法第15條但書。
詳解 提供者:B10422012
可 依親
詳解 提供者:Yoyo

國籍法第14條,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

國籍法第15條,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