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關國籍法對於申請撤銷喪失國籍與申請回復國籍之規定為何?又歸化人及隨同歸 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得否再申請回復國籍?其理由何在?(2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國籍法
第 14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第 15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詳解
喪失國籍-國籍法第11條,回復國籍-國籍法第15條。歸化者及隨同子女不得申請回復國籍,同法第15條但書。
詳解
可 依親
詳解
國籍法第14條,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
國籍法第15條,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