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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3121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某晚,以打獵為業之原住民甲持土製獵槍打獵時,乙也正巧戴著頭燈、蹲在附近樹 林整地。在黑暗中,甲誤把乙頭燈的光點,當成是山豬的眼睛,於是迅速舉槍、瞄 準、射擊,一聲槍響之後,乙頸部中彈,後失血過多,送醫不治死亡。經調查,乙 是甲認識多年的老鄰居,甲也知悉乙有晚上整地的習慣。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 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一、甲之行為不成立271條1項之普通殺人罪

  客觀上甲開槍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然主觀上甲係誤乙為豬,屬於學說上之不等價客體錯誤,行為當下甲不具備殺乙之故意,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普通殺人罪。

二、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7條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構成要件:主觀上甲無殺乙之故意,客觀上若甲未對乙開槍,乙不會發生死亡之結果,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係。而甲在開槍前未確認目標究竟是人還是野豬,是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且甲明知乙有晚上整地之習慣,因此甲對未確認目標便開槍有可能誤中他人之結果客觀上具有可預見性,而該結果在甲所製造之風險中完全實現,客觀上可歸責於甲,甲該當過失。

  違法性與罪責: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按題示,甲係以打獵為業,依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所謂業務,係指基於個人社會生活之地位,所反覆執行同種類之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甲持槍狩獵之行為符合最高法院對業務之定義,因此有業務上過失之適用。

  結論:甲成立277條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誤將乙認成山豬而開槍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一)、本案中,甲將乙頭燈認成山豬眼睛,屬於不等價客體錯誤。因甲於開槍當下,其射殺之故意是針對山豬,是針對「物」,而非針對「人」,在物種上發生根本錯誤,甲對乙並不具有故意。而依題示甲明知乙有晚上整地之習慣,卻未盡注意義務,有刑法第14條之過失事由,本文以過失犯檢討之。
(二)、甲之開槍射擊與乙之死亡結果具有條件因果,而甲雖為原住民但未經核准之夜晚私自打獵活動,亦屬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該風險在未違背常態關聯性下而實現,本案亦無被害人自我負責或專業人士負責等情事,故可客觀歸責於甲。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而在罪責上,甲具有避免結果發生之能力,故無阻卻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W(112人事行政雙榜)

【業務上過失致死罪】已於108年5月29日公布之刑法條文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