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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3年 - 93 專技高考_律師:刑法#11863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9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某甲原先即無故持有制式手槍一把、子彈二發以供防身之用,嗣其友人某乙得悉後,即與某甲商議持該槍、彈為犯罪工具擄人勒贖,經某甲首肯後,乃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共同持上開手槍、子彈將富商某丙強押上車,擄至山區之工寮以便勒贖。甲、乙在勒贖過程中發現某丙身上有鑽石戒子一枚、銀行提款卡一張,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某丙不能抗拒之情形下予以強取,且逼問出提款卡之密碼,嗣於取得某丙家人交付之贖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後,始將某丙釋放,其後並持上開提款卡至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因程式設計每次最多僅能提領二萬元,甲、乙遂先後鍵入五次密碼,共領得十萬元,嗣經警調閱錄影帶而查獲上情。試問:甲、乙應如何論罪?(25%)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unny Su

一、甲乙強擄富商丙並向丙之家人要求贖款之行為,該當刑法第347條第五項擄人勒贖罪,並得減輕其刑:


1.擄人勒贖罪之構成要件,係行為人將被害人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侵害被害人之人身自由,並以其生命、身體安全,向第三人進行恐嚇、要求贖款之行為,被害人、行為人與被要求交付贖款之三人間,存有三面關係,是以,擄人勒贖係侵害人身自由與恐嚇二罪之實質結合犯。

2.本例,甲乙強行將丙擄至山區,剝奪丙之行動自由並至於甲乙之實力支配下,並以丙之生命、身體作為恐嚇丙家人之要件,要求丙家人交付金錢,該當刑法擄人勒熟罪之構成要件。

3.甲乙取贖後釋放丙之行為,該當同條第五項,基於刑事政策之優待,有減輕情形之可能。

二、甲乙強取富商丙之鑽戒與提款卡(及其密碼)行為,該當刑法328條強盜罪:


1.刑法328條強盜罪之構成要件,係行為人意圖不法所得,而對被害人施以強制力,使其不能抗拒,並剝奪其對所有物之緊密持有與事實上管領力而言。

2.甲乙在勒贖過程中,見丙身上之財物,意圖為不法之所有,而在丙不能抗拒之情形下,破壞丙對其財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易他人持有為自己持有,行為該當刑法強盜罪。

三、甲乙持丙之提款卡分五次提款之行為,僅成立刑法339-2條不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一罪:


1.刑法339-2條主要保護者,係行為人運用不正之方法,使付款設備運作而出鈔之行為。而何謂不正方法係非以通常方法而言,訂不以施用詐術為限,即屬之,例如自動櫃員機一般須行使提款卡,機器讀取後方為吐錢之程序,然行為人製作偽卡或放入其他干擾機器運作之磁片,再為取款之行為,即屬之。

2.甲乙所持者係丙之一般之提款卡,並且輸入者係丙提供之正確密碼,是否該當本罪?實務見解有認為,在不正方法中,尚有包含以強暴、脅迫、詐欺或竊盜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至自動取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亦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故甲乙之犯行有本罪之適用。

3.甲乙前後五次輸入密碼而取款之行為,由於行為類型相同,且各行為間具有時間、空間緊密的關聯性,故應認該五次之行為乃連續犯之類型,應以一罪論之即可。

詳解 提供者:106 Police 上榜
甲原先即無故持有制式手槍一把、子彈二發又為犯罪工具 成立187 加重危險物品罪 取得某丙家人交付之贖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後,始將某丙釋放 成立347 III後 擄人勒贖罪 得減 在某丙不能抗拒之情形下予以強取,鑽石戒子一枚、銀行提款卡一張 成立328 I 普通強盜罪 逼問出提款卡之密碼 成立 304 強制罪 並持上開提款卡至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共領得十萬元 成立339-2 I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遂先後鍵入五次密碼 於空間緊密下 只成立一行為 甲與乙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成立 28 共同正犯 甲與乙 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