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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測量製圖: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134551
科目:高考三級◆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某甲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卻收到登記機關補正之通知,請問須補 正的原因有那些?又,在何種情形下土地複丈案會被駁回?請依規定分 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第 5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登記。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