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110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內容:
中華民國109 年12 月2 日台財稅字第10904685250 號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
(二) 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 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 萬元至1 億元者,課徵500
萬元,加超過5,000 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 億元者,課徵1,250 萬元,加超過1
億元部分之20%。
(三)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 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 萬元以下部分。
(四) 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 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 萬元。其有未滿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 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 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 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 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 免稅額:每年220 萬元。
(二) 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 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 萬元至5,000 萬元者,課徵250 萬元,加超過2,500 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 萬元者,課徵625 萬元,加超過5,000 萬元部分之20%。
瀏覽人次:45 人 更新日期:109-12-03
(假設為110年死亡)
依據110年財政部賦稅署遺產免稅額如下:
(一)免稅額: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自遺產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
(二)扣除額:
1.配偶493萬
2.父母123萬*2=246萬
3. 18 歲子女扣除額:50*(20-18)=100萬
4. 15 歲子女扣除額:50*(20-15) =250萬
5.喪葬費扣除額:123 萬元
(三)合計:1200+493+246+100+250+123=2,4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