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某甲為英國人,與國人乙女於100年結婚,定居臺北市中正區,102年生 有一丙女,並於103年離婚時仍居住於上述住址,有關離婚與丙女扶養權 歸屬,試問離婚及其效力應如何適用夫或妻所在住所之法律,試說明之。 (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厭世彩色筆

最佳錯了

第 57 條
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是依丙女本國法,不是扶養義務人,所以如果丙女有雙重國籍,再用第2條關係最切地法,就是試用我國法

樓上也不對,扶養權是負擔不是離婚效力一環,你想講的是監護權的行使,兩者概念不同。

所以扶養可以依我國民法第1116-2條,不因離婚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