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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89971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某甲為英國人,與國人乙女於100年結婚,定居臺北市中正區,102年生 有一丙女,並於103年離婚時仍居住於上述住址,有關離婚與丙女扶養權 歸屬,試問離婚及其效力應如何適用夫或妻所在住所之法律,試說明之。 (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厭世彩色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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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是依丙女本國法,不是扶養義務人,所以如果丙女有雙重國籍,再用第2條關係最切地法,就是試用我國法

樓上也不對,扶養權是負擔不是離婚效力一環,你想講的是監護權的行使,兩者概念不同。

所以扶養可以依我國民法第1116-2條,不因離婚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