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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63517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檢察官以甲涉嫌觸犯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同法第 305 條恐 嚇危害安全罪,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對於 以藥劑犯強制性交既遂罪部分,處有期徒刑捌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試問:被告不服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理由敘明:「上訴人即被告犯罪後已真誠悔過,有悛悔之心,並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之刑」等語,其上訴是否 合法?試從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採行覆審制之架構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 第 2 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應如何適用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