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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觀光行政與法規#67001
科目:觀光行政與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民宿管理辦法 90 年 12 月 12 日發布後,於 106 年 11 月公告大幅修法調整條款之內容, 勢必影響民宿業未來發展。請說明並申論新修訂法規重要變革之內容以及對民宿管 理之利弊得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uang

名  稱 民宿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宿管理辦法係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授權訂定;其授權 內容為「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 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在各 級主管機關齊力輔導之下,已由九十二年二月合法民宿未滿百家,增加至 目前超過七千四百家民宿完成合法登記,隨之產生之新課題亟需民宿法規 配合與時俱進。 定客房數最高五間以下酌予提高至八間以下 增列兩項可設置民宿之區域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  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區域。 2.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防範一戶多口以同一幢建築物申請多家民宿,聯合經營的結果幾乎達 中型旅館規模,已偏離民宿之基本定義,增訂不得與其他營業住宿場 所共用設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為避免消費資訊混淆,增訂 民宿名稱不得與當地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相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