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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海巡技術:海巡法規研究(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汙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章行政與第5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66309
科目:海巡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海岸巡防機關於苗栗縣後龍鎮外 22.7 浬處,發現大陸漁船與 S 國籍油輪進行非法駁 油,且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試分析巡防機關與主管機關,依海洋污染防治法 相關規定,得對該二艘船舶採取那些執法作為?(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陳炘妤
(一)該 2 船違反法令: 1.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一項(利用海洋設施探採輸送或排放作業之監測及應變計畫) I公私場所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及化學物質或排放廢(污)水者,應先檢具海洋污染防治計畫,載明海洋污染防治作業內容、海洋監測與緊急應變措施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罰則:第39條第一項(違反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申請等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公私場所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按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海污法)第 5 條前段規定:「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同法第 30 條規定:「船舶裝卸、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水污染之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同法第54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詳解 提供者: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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