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為促進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與開發,對於鼓勵私人或團體取得公共設施用 地之作法為何?試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適用範圍
- 交通建設
- 共同管道
-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 污水下水道
- 自來水設施
- 水利設施
- 衛生醫療設施
- 社會福利設施
- 勞工福利設施
- 文教設施
- 觀光遊憩設施
- 電業設施
- 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 運動設施
- 公園綠地設施
- 工業設施
- 商業設施
- 科技設施
- 新市鎮開發
- 農業設施
- 政府廳舍設施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實施,秉持積極創新之精神,從興利的角度建立政府、民間之夥伴關係,其立法特色包括:
-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
-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uild-Transfer-Operate,簡稱無償BTO)
- 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Build-Transfer-Operate,簡稱有償BTO)
- 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設施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簡稱ROT)
- 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Operate-Transfer,簡稱OT)
- 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Build-Own-Operate,簡稱BOO)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