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為安置居住在都市(河川)行水區(土地大部分為公有)的原住民,部 分縣(市)採異地重建的「333 模式」 ,即重建經費三分之一由族人自籌、 三分之一由族人向銀行貸款、三分之一由政府出資。於興建完成後,地 上物家屋的產權屬於部落的協會法人所有,族人再以個人名義向部落承租,請問此種都市型原住民部落安置方式之優、缺點為何?未來是否適合持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