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案發生後不能即時獲得線索予以偵破,而必須有關單位協助偵查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偵查。專案小組之組成及權責,依下列規定執行: (1)設於本署者,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警察局局長及刑警大隊大隊長參加。 (2)設於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者,由局長或主管刑事業務之副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刑警大隊大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分局長參加。 (3)設於警察分局者,由分局分局長或副分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偵查隊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偵查隊隊長參加。 (4)專案小組參加人數由主持或召集人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7.專案小組成立後,由召集人統一指揮督導偵查工作,並將有關之證據、資料及情報統一交由小組保管、運用及處理。
8.未破重大刑案,經專案管制一年後,仍未偵破者,應將有關該案之文書、證據等相關卷宗及證物清冊併同未破重大刑案偵查報告書專卷建檔,並指定專責承辦人以專櫃或專有空間妥善保存,定期分析及整理相關卷宗及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