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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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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094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社會工作師、營養師、中醫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筆試律師#3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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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4年 - 094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社會工作師、營養師、中醫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筆試律師#37468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9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4年 - 094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社會工作師、營養師、中醫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筆試律師#37468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
9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乙各自向丙借款,為擔保該債權,甲將其所有之 A 地、乙將其所有之 B 地設定 抵押權於丙,均經登記。甲於清償期屆至時,即如數清償債務,但丙仍聲請法院裁 定准予拍賣抵押之 A 地,並聲請執行;乙屆期未為清償,但於收受法院准予拍賣抵 押 B 地之裁定後,即如數向丙為清償,惟丙仍聲請執行。經法院查封 A 地及 B 地 ,試問:甲、乙有無救濟方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