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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刑法概要#50228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入侵乙的住家行竊,正在搜尋財物,乙返家發現,予以追捕。甲腳程快,隨即擺 脫乙的追躡。隔日,甲乙兩人在路上不期而遇,乙企圖捉拿。甲取出凶器反擊,刺 傷乙,幸而傷勢不重。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Becky Liu
(一)甲成立321II加重竊盜既遂罪。(侵入住宅)
   (二)甲刺傷乙之行為,可能構成277條傷害罪
1、客觀上,甲刺傷乙,乙受傷,刺傷與乙受傷具有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主觀上,甲具有傷害之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性。
2、甲可否阻卻違法罪責?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有現在不法情狀,主觀上出於防衛意思,而行使適當性且必要性防衛行為。題中,乙欲企圖捉拿甲,因隔日遇見,非為準現行法(刑事訴訟法88),乙無權力逮捕之,若逮捕之可能構成強制行為,故有現在不法侵害。甲出於防衛的意思而欲取出兇器刺殺乙防衛行為,防衛行為須出於溫和且造成損害最小,已逾越必要性,僅能評價為防衛過當。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
3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有罪責。但其情形為防衛過當,依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甲先後二行為分別構成加重竊盜未遂罪與傷害罪依刑法50條,成立數罪併罰。然而傷害罪得減輕其刑。該兇器依刑法第38條第一項沒收之。
詳解 提供者:陳冠宏

本題案例,甲先入住家行竊未遂,日後又因遇見乙,而為脫免逮捕而刺乙之行為,因論處何罪,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甲入乙之住家行竊之行為應屬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之侵入住宅與竊盜之結合犯: 1.竊盜罪未遂,是否可以成立加重竊盜罪: (1)條文上加重竊盜罪僅列,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者,解釋上犯竊盜罪,即使為竊盜罪未遂犯,因屬犯竊盜罪。 (2)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規定,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藏匿其內而犯之者。甲侵入其住宅此屬既遂。 2.障礙未遂,系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惟因意外之障礙,至結果不能發生,就其意外之原因進行審查,既無不能之意涵,亦不符合中止之要件者為障礙未遂,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已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行減輕之。 3.綜上所述,甲於侵入住宅,已達侵入住宅之要件,而在其內搜索財務時,被乙發現而逃脫,沒有行竊得手因屬障礙未遂,而竊盜罪有處罰未遂犯,則可認定其有責性,可依加重竊盜罪之要件結合,論處刑法321條之未遂加重竊盜罪。 (二)隔日在街上遇見乙,甲為脫免逮捕而刺傷乙之行為: 1.因在隔日於街上遇見,無非準強盜罪之當場之要件,故不成立準強盜罪。 2.甲其行為不可主張正當防衛,甲系因瑕疵原因行為所引起,乙攻擊原因乃甲之前行竊行為所致,甲應採取溫和手段或迴避攻擊,而甲卻取出凶器攻擊乙,顯然已經過當。 3.綜上所述,甲於街上遇見乙未脫免逮補而刺傷乙之行為,屬277條之傷害既遂罪。而甲所持之凶器另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犯罪人者,得收之。 (三)本題案例,甲之行為應分開論處,其侵入住宅與竊盜罪未遂結合為加重竊盜未遂罪,而其後以凶器刺傷乙,因傷勢不重,論以普通傷害罪,並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另其凶器依刑法38條沒收之。

詳解 提供者:酷酷吉
(一)甲侵入乙宅構成刑法306條侵入住宅罪。 1.刑法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2.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對於侵入住宅事實有知有欲,符合主觀之要件。客觀上,侵入住宅之行為發生,符合客觀要件。 3.無阻卻違法與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侵入乙住宅欲行竊可能構成刑法320條竊盜罪未遂罪。 1.法律前階段審查:刑法25條已著手實行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 2.刑法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3.構成要件不該當:主觀上,行為人對於上揭事實有知有欲,客觀上
詳解 提供者:Brownie
1. 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 (障礙未遂)
2. 傷害罪部分>> 正當防衛 阻卻違法
結論: 僅論加重竊盜障礙未遂罪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甲著手321條(加重竊盜罪未遂) (二)甲成立277條1項(普通傷害罪),甲可主張23條(正當防衛)
詳解 提供者:Brownie
PS. 以隔天堵到甲>> 甲已不是"現行犯" >> 企圖捉拿甲, 是對甲"現在不法之侵害>> 可主張正當防衛
詳解 提供者:洪國彰
加重竊盜罪,與加重傷害罪並罰 加竊- 構要該當-侵入他人住宅並收尋財物- 加重傷害 構要該當-甲因被乙認出是前日竊盜之犯人 欲逃離乙,並持兇器意圖逃離而傷害甲 從欲逃離並持兇器刺乙可清楚知道甲為有意並有欲。。有意逃跑。並刺乙。刺傷乙行為並符合他想要結果,故為故意犯 結論加重竊盜與加重傷害罪數罪併罰
詳解 提供者:邱彥程
刑法第320條第3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 刑法第277項第1條之普通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Un Hine
偷竊罪 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鄭育威
甲侵入乙之住宅行竊成立刑法320條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