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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3153
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因投資失敗血本無歸,積欠債務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乃向法院 聲請破產宣告,依甲之破產聲請狀上主張其有現金 40 萬元,向十家銀行 借款共負債 700 萬元,目前有固定工作月薪 4 萬 5 千元,提出現金與負 債一覽表及薪資清單為憑,聲請宣告破產,並主張依其負債總額,現每 月需支付利息 12 萬元,聲請人之固定所得縱不吃喝亦無力支付利息,更 無力償還本金等語。一審法院受理聲請後,發函向十家債權銀行函查, 其中兩家銀行有回覆具體之債務金額,其餘銀行之函覆則未確認具體之 債務金額,一審法院綜合審酌後,認定甲有固定工作收入月薪 4 萬 5 千 元,且依甲聲請狀內自承尚有現金 40 萬元,縱使依其主張積欠十家銀行 之負債 700 萬元再扣除既有之現金 40 萬元後,尚未達破產之程度,佐 以聲請人正值四十餘歲壯年,尚能與債權人協商償還債務,因而駁回甲 之破產聲請。甲不服抗告至上級法院,請問,原審法院就認定破產要件 之審酌與認定,是否符合破產法之要件?請詳述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