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執命乙給付 400 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查封乙 所有之土地壹筆,並訂定最低價額 450 萬元公告拍賣。第一次拍賣期日無人應買, 到場之甲不願承受,執行法院酌減最低價額為 360 萬元再行定期公告拍賣。再行拍 賣期日,乙出價 380 萬元參與投標,丙出價 368 萬元參與投標。試問執行法院應以 乙或丙為得標人拍定?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