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A、B、C 三人,於某次董事會決議向外挖角聘任 X 為公司營建經理,X 為董事 B 之孫,B 並未於董事會說明 X 與其關係之事,董事會三票全數通過該委任營建經理案。X 上任後即規劃購物商場開發案,惟其部門人員在開挖土方前,向 X 報告以較為節省工程成本方式進行,該方式與現行建築法規不符,X 亦同意如此施工,然開挖三天後,即發生隔鄰房屋坍塌,請問 X 是否須與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對鄰房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提供者:鄭僖初
董事 B 未揭露親屬關係是否影響效力?
雖然 B 未揭露 X 為其孫,可能違反《公司法》第32條利益迴避原則,但因董事會三票全數通過,決議仍有效。
此部分不影響 X 與公司對外的賠償責任,但可能構成公司內部治理瑕疵。X身為營建經理,明知違法仍指示施工,屬重大過失,應與甲建設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董事 B 未揭露親屬關係雖有瑕疵,但不影響對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