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擬出售名下 A 地,與房屋仲介乙相談甚歡後,當場簽署出售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給乙,契約中約定(一)自簽署之日起 3 個月內有效,惟雙方 特約優惠甲得自簽署次日起算 7 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二)若成交, 乙的服務報酬為實際成交價的 5%;(三)相關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時,均依雙方於契約所登載的地址為準。甲返家後覺得與乙簽 約太草率,次日即赴郵局寄發解除該委託銷售契約的存證信函(雙掛號) 予乙。惟 3 日後,郵差將存證信函寄送至契約上乙所登載的地址時,因乙外出而無法會晤,郵差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的信箱,經招領逾期而 由郵局加蓋「招領逾期退回」而退回。甲認為已與乙解除契約,於是在 1 個月後自行將 A 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丙。乙知悉此事後找上甲,主張甲未依契約約定方式解除契約,甲仍需依契約規定,視為乙已完成仲 介義務,甲仍應支付雙方約定的服務報酬予乙。請問甲的解除契約效力如何?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