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涉嫌殺死丁,乙全程目睹。在調查中,警察丙想調查乙,對乙發出通知書。根據 該通知書,乙應在民國 103 年 8 月 15 日下午 2 時到警察局,就甲涉嫌實行殺死丁 的案件,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無故不到場得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乙按 照上述通知書所載時間準時抵達警察局。丙在詢問乙之前,要乙先朗讀當據實陳述 絕無匿飾增減的書面,然後在上面簽名並蓋指印;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丙的作 法是否完全正確?請詳述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