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為「大業工程行」實際負責人,於「營建廢土棄置場設置申請書」之申 請人欄位,填寫「大業工程行」並於下加蓋其所私刻「李 OO」之印章。 隨後由乙持該份申請書向當地主管機關遞件。經查,於乙遞件申請時,「大 業工程行」之設立登記案,尚由主管機關辦理中,程序尚未完結,且擬任 之代表人「李 OO」亦已死亡。試分析甲與乙之行為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25 分)